| 索引号: | 11330100002489858J/2025-10104271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杭体局〔2025〕53号 | 公开日期: | 2025-11-19 |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体育局 | 统一编号: | ZJAC33-2025-0002 |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解读链接: |
政策解读>>
图解等解读>>
征集意见及采纳情况>>
|
杭州市体育局360足球比分印发杭州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文广旅体局(民政文旅体局),名胜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局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本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保障赛事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杭州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体育局
2025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推进国际赛事之城建设,进一步规范本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促进体育事业有序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赛事,适用本细则。不以体育竞赛为目的的全民健身活动、体育表演活动等,参照本细则。
(二)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廉洁、绿色、节俭的原则,巩固亚运遗产,深化体育场馆综合利用。
二、职责分工
(一)本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创造条件,支持引进高水平体育赛事、积极培育自主品牌赛事,加强对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加快构建具有杭州特色的体育赛事体系。
(二)体育部门应当按照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居民多样化需求,统筹规划赛事发展布局,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
(三)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出台赛事活动组织规范,制定完善团体标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主要分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三类:
1.主办方是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责任分工,组织制定竞赛组织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承办方、协办方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2.承办方是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3.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物质、经费、场地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必要时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对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负责。主办方、承办方通过各种形式委托其他主体承办赛事,应当以合同形式明确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市、区县(市)两级体育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体育赛事活动“多部门联合服务机制”,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便利。
(六)市、区县(市)两级体育部门应当加强与文旅、商务、农业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强化商、旅、文、体、展、农等资源整合,释放赛事消费潜力,推动赛事经济发展。
(七)市、区县(市)两级体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赛事统计机制,做好体育赛事活动消费促进等重点数据的统计监测。
(八)市、区县(市)两级体育部门应当联合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对体育赛事活动应急管理预案的指导监督,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及培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九)市、区县(市)两级体育部门应当会同宣传、网信部门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宣传、舆情等工作进行指导,从舆情监测、应急处置、新闻发布方面构建舆情分级和响应机制。
三、赛前组织规范
(一)对国家和浙江省规定需要审批许可的体育赛事,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市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境内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省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省级公安部门备案。
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对赛事审批许可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举办体育赛事活动,需由市人民政府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市级体育部门可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的体育赛事活动主要包括:
1.国家体育总局、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2.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及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活动;
3.由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主导并联合市体育部门共同主办、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主导并联合市级体育部门共同主办、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
5.受邀参与作为主办、承办的其他体育赛事活动。
需要由市级体育部门共同主办、承办或作为指导或支持单位的,须提前报市级体育部门批准同意,除作为主办、承办、协办、指导或支持单位的体育赛事外,原则上市级体育部门不作为其他赛事的组织单位。
(三)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由主办方确定,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与举办区域、赛事内容、行业领域、参与人群、活动规模等相一致,并与他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在赛前阶段,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应当:
1.为赛事活动配置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2.配置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3.制定合理的赛事流程,完善竞赛规程和组织管理规定,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反兴奋剂、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
4.制定文明观赛的宣传和指引方案;
5.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等工作;
6.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
7.根据体育赛事的场地、规模、环境等特点和条件,在赛事举办前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熔断”机制、赛风赛纪风险分级制度等的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对秩序维护、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进行有序安排;
8.就赛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责任等确认各方责任承担范围与责任承担方式;
9.根据《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杭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及《浙江省体育赛事活动社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开展体育赛事活动社会风险评估,做好评估报告备案。
(五)本市建立体育赛事信息报送制度。鼓励在本市举办的不涉及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办赛主体按照属地原则和办赛规模,在开赛20日前,向赛事举办地所属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通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网站等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
市、区县(市)两级体育部门应当加强赛事备案发布平台管理,做好赛事信息的审核,对于信息或材料填报不规范的赛事给予必要指导。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赛事活动获得政府服务和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赛事基本信息或者取消体育赛事的,由办赛单位负责维护、更新比赛状态,确保赛事信息准确。
(六)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浙江省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本市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裁判员管理机制,为赛事活动选派裁判员提供便捷条件。
(七)各级体育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落实公众责任保险。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含参赛、观赛人数)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和参与者协商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八)主办方或承办方因办赛需要使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
(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体育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体育赛事活动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应予以配合。
(十)本市充分发挥体育赛事公益属性,鼓励向市级及以上道德模范、“最美杭州人”等群体提供观赛或其他公益服务。
四、赛中和赛后组织规范
(一)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在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应当按照责任分工严格执行赛事组织方案、竞赛规程、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置方案等各项文件,确保医疗、卫生、食品、交通、反兴奋剂、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二)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包括参赛者、教练员、裁判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志愿者、医护人员、观众等)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做到: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操纵比赛、冒名顶替,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违反体育精神;
3.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4.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过程中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5.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体育精神,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三)体育赛事活动广告和宣传内容应当确保合法、真实、健康、向上,不得误导、欺骗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应当强化赛事舆情监测,对舆情真实性、传播范围、网民情绪进行分析,体育部门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对恶意造谣、网络暴力等行为依法处理,将抵制畸形“饭圈文化”融入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服务全过程。
(四)主办方和承办方应积极倡导文明观赛,维护赛场秩序,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制止行为、终止赛事活动等处置措施。
(五)本市对体育赛事活动相关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赛事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依法予以保护。
本市鼓励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组织或个人主动办理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及有关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六)体育赛事活动因特殊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因变更或取消体育赛事活动造成各相关方损失的,按照赛事承办协议或合同依法予以补偿。
五、服务与监管
(一)推动市场化办赛,鼓励各级财政资金发挥引导作用,设立赛事引导资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支持体育赛事活动,促进我市赛事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市级体育部门应当设立杭州体育赛事认定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效益好、影响力大的赛事给予品牌认定及相关支持。
鼓励区县(市)级体育部门用好赛事信息报送机制,强化对属地赛事活动信息的梳理分析,通过分类管理、重点培育的方式,打造具有属地特色的赛事品牌。
(三)市级体育部门应当构建体育赛事评价体系,对重点赛事开展赛后评估,定期发布评估报告,为本市体育赛事活动规划布局等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市、区县(市)两级体育部门应指导赛事评估工作开展,探索建立覆盖本区域的赛事效益台账,以客观数据为支撑,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结合赛事规模、运动项目等实际要素,灵活选择评估方式。鼓励办赛主体将赛事评估纳入赛事预算范围,专款专用。
(四)市、区县(市)两级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并会同体育协会对赛事活动赛风赛纪实施综合督导检查。对公开售票的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加强票务管理。
(五)市、区县(市)两级体育部门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涉及赛事活动重大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处理。鼓励市、区县(市)两级体育部门探索建立体育赛事主办、承办、协办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提升办赛能力,促进体育赛事健康发展。
六、附则
涉及体育赛事活动的违法行为和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浙江省对各项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由杭州市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