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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章程

序  言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是一所有着悠久办学历史的百年学府,最早可追溯到1907年创建的吉林中等农学堂。学院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吉林特产学院(1966年改建为吉林省“五七”干校,1978年更名为吉林省干部学校,1984年改建为吉林农垦特产专科学校,2001年更名为吉林特产高等专科学校)和1953年成立的吉林省农业学校(2001年正式并入北华大学,定名为“北华大学农业技术学院”)。2003年11月,吉林特产高等专科学校与北华大学农业技术学院实体合并。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吉林特产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学院以建设在国内有影响、省内先进、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为奋斗目标,秉承“厚德图本,励学笃行”的校训,坚持“以人为本,内涵发展,突出特色,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形成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本科教育为主,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以质量求生存”的办学指导思想。学院始终坚持立足吉林,面向全国,服务社会,服务“三农”,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为了实现学院的办学目标,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维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科学规范办学行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英文名称:JiLin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University

英文名称缩写:JLASTU。

   第二条  学院法定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翰林路77号。学院设有九站和左家两个校区。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行政主管部门是吉林省教育厅。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拓展继续教育,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学院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求生存,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行、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以农学学科为主体和特色,以生物技术学科和信息技术应用学科为两翼,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布局。学院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1次,各分院(部)将申报材料上交教务处,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或国家教育部审批、备案。学院学科、专业设置现涵盖农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院重视科技创新,鼓励成果转化,坚持服务社会,服务“三农”,为国家特别是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八条  学院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坚持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制度。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九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院利用校内媒介公布学院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院章程,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院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学院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支持学院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进行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院根据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立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为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院实际及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赠与,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教职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执行国家和吉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执行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院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服务;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院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六条  学院的教育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院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七条  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保留具有优势的专科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和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十二五”期间,学院本专科生规模稳定在12000人。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价体系,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院大力倡导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学院积极发挥社会服务功能,加强与地方和区域的沟通与合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致力于文化传承与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

第二十四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学院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按其议事规则随时召开。学院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院党委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院稳定,构建平安和谐校园;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领导学院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础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监督,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行政法规的案件,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院法人代表,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的职权是: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法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授权其他360足球比分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院行政工作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成员和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组成。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主任。校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院日常行政工作的决策会议,对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

校长办公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校长助理、党院办主任、纪监审办公室主任。必要时指定其他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各分院(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分院(部)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行政工作,尊重党总支委员会的政治核心作用,注重与党总支书记密切配合,做好本学院工作。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院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分院(部)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三条  分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本学院行政工作重大事宜。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要包括:分院正副院长、党总支正副书记。根据议题需要,经书记、院长商定,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根据具体议题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分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

(二)分院(部)总体发展目标、规划与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等重大教学改革事项;

(四)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实验实习基地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内设教学、科研、管理及咨询、评审等组织机构的设置;

(六)主要岗位设置、调整、人员聘任、晋职晋级、教职工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七)年度经费使用,津贴、奖金、学生奖助学金等分配评选方案,办学资源配置,科研、教学设备购置,大宗经费使用等问题;

(八)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院务公开事项,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和教风与学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招生、就业和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十一)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

(十二)交流、通报各领导分管的工作情况;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分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之前,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各项准备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正式讨论议题时,要进行充分地酝酿协商,与会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

(二)与会成员对某个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会后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交换意见后,再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三)分院(部)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由院长组织力量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交分院教职工大会审议,最后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分院年度工作计划,由院长提出,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在征求分院工会意见基础上,提交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审议后,由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经学院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根据需要,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学术组织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授和教师组成。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学术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学院设立二级学术组织,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各院(部)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人选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和增补,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学术委员会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退休、调离或因出国等原因离开学院岗位1年以上者,其所在单位可提出替换人员申请,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委员任职期间如因违法乱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将予以除名。

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

(一)讨论、审议学院学科与专业设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进行评审、推荐,对项目的执行进行督导、评估;

(三)审议、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及奖励;

(四)讨论、审议学院科研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院重大学术活动计划;

(六)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七)对学院的学术道德和学风问题进行界定或评定,对校内涉及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评议和仲裁;

(八)监督学院对上级有关学术重大政策、法规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九)讨论、审议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问题。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是应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实际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所作决议方能有效。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三)委员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在讨论、评议、审议时应遵循回避原则;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资产处、图书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院(部)、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担任,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本科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二)负责学院各项教学评估以及教学质量监控;

(三)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审议学院实验室和校内实习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院教学文件建设;

(六)审议学院教材建设;

(七)负责学院教学研究课题的立项评审工作,审议推荐上报省教育厅、教育部的教育研究立项课题;

(八)审议学院教学改革工作;

(九)负责全院“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等工作的评审;

(十)审议学院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在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无法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二)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三)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对审议和审定事项,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推荐事项,若无名额限制的,与会委员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推荐的方为有效,若有名额限制的,按投票结果排序推荐;

(四)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审定事项的最终意见,以主任审阅签字为准。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推荐事项的最终意见,由主任审阅签字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五)360足球比分教学评审、评奖事项,学院可先行组织专家组评审,在专家组评审的基础上,由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由20-25人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学位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担任;委员由有关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各院(部)负责人,以及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委员中教授的比例不低于50%。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批准学院与学士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全院学生学士学位工作问题进行审议;

(二)审批各分院(部)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审核各分院(部)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的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或纠正学士学位授予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并撤销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的学位;

(四)审批学位评定分委会委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会的决定;

(五)研究、处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须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原则开展工作;

(二)学位评定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委员有违背原则搞不正之风现象出现,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改正,或建议学员取消其委员资格;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决议,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体委员二人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根据需要,可临时聘请专家、学者列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该委员须回避,不得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院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其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

(一)听取、讨论学院年度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五)审议学院章程极其修正案;

(六)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例会制。遇重大问题时,经大会主席团商议通过,可召开临时全体代表会议或代表组长会议;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离校学习、工作达半年以上不能出席会议的代表不作为“应到会人数”;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须经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意思的表达程序,票数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表决方可有效;选举或对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表决时实行票决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方式须经教职工代表通过后执行;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三日内,向全校教(职)工公布;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时,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落实会议的提案,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要及时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教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换届改选时,可连选连任;

(九)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妇、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教授、副教授、青年教师、工人代表,人数定为17人;

(十)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执行主席主持各次会议。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各班学生代表及各学生会代表组成,正式代表须经民主程序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三)审议与学生切实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一)学生代表大会两年举行1次。特殊情况下可延期或提前举行。学生代表大会由现任学生会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应认真贯彻,大会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决议的贯彻、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学生代表及广大学生通报,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全校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三)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一般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生代表大会对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对学生会成员选举实行投票制;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充分保障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技能。

第四十五条  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服务工作,接受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举办、投资或与学院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需要可与其他主体共同设立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研等活动。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比例。

第四十九条  学院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规定公平获得出国(境)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学院鼓励教职员工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四)公平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根据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四条  学院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等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院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规范教职员工申辩、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院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代会,听取教职员工代表对学院工作和与教职员工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

本章程中规定的学生是指具有学院学籍的中国学生和海外留学生,该类学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于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制定相关规定,该类学生依其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五十八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及文体活动;

(三)公正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四)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六)按规定公平获得海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七)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具体办法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制定。

第六十一条  学院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院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可根据学院规定推选代表出席或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院会议。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院授权学院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依法授予其学位。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七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以财政拨款为主,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九条  学院认真贯彻执行财务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校内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学院内部财务工作。  

第七十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拥有的或者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三条  学院维护校名、学院声誉和学院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训为“厚德图本,励学笃行”。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校旗为绿色长方形旗帜,旗帜左上角印学院校徽,中央印黄色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校名。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校标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主体颜色是蓝、白相间。校标以学院英文缩写“JLASTU”为设计元素,变形为舞动的人形、向阳的飞鸟和飞扬的飘带。校标环形上部是“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校名,白色底部1907标志最早办学时间。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金色圆形证章。

第七十八条  学院校歌为《铸青春风骨》。

第七十九条  学院确定每年的9月6日为校庆日。

第八十条  学院网址是: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并经校长签发,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学院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提议修改,校长办公会审议的章程修正案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或学院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中共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委员会行使。

第八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并报学院党委会审议核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吉林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颁布实施。